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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裝侵犯著作權與零售商無關

2007-08-29 00: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零售商對商品包裝侵犯著作權是否承擔責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宣判的一個案例給出了答案。因銷售的商品月餅盒的包裝涉嫌侵犯著作權,北京城鄉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鄉貿易公司)和生產廠家北京昆侖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侖大地公司)一起被深圳市快車道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車道廣告)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城鄉貿易公司作為商品零售商銷售商品包裝侵犯著作權的商品不構成侵權。

2006年9月,快車道廣告發現城鄉貿易公司銷售的昆侖大地公司生產的“吉祥花開”月餅的包裝盒圖案,是盜版自己的“富貴人家”美術作品?燔嚨缽V告認為昆侖大地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侵犯其享有著作權的月餅盒、城鄉貿易公司銷售帶有侵權月餅盒的月餅,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城鄉貿易公司作為綜合性商品零售商,在訂貨時雖然應重視知識產權問題并進行適度審查,但該審查義務的合理程度應依據其審查能力和審查內容而定。商品零售商根據一般商業慣例難以對商品包裝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判斷,且該審查義務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城鄉貿易中心對進貨渠道和產品來源已經盡了審查義務,“富貴人家”并不為公眾知曉且其著作權人并非顯而易見,城鄉貿易公司要注意到“吉祥花開”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預防成本較高。對商品零售商分配過高的預防成本,將間接提高商品成本,并不符合社會利益。因此,法院認定城鄉貿易公司銷售包裝侵犯著作權的商品不構成侵權。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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