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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覽:各國食品包裝安全的相關法規

2007-05-22 00:00 來源:第一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近年來,由于全球各地食品污染事件頻頻發生,許多地區為了保護消費者而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章,以此指導包裝廠商和食品包裝商安全地進行食品包裝。然而,這些規章準則本身就會令人困惑不已,特別是在采用新方法時,例如蒸餾、熱封裝、液體包裝和蒸汽殺菌等尤為明顯。這些情況,使得生產商在查找“可適用的”法規時常常遇到麻煩。當他們評測當前的工作狀況,或是對出口產品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包裝時,他們往往找不到合適的法律規章。

隨著國際貿易往來日益加強,食品包裝方面的出口也越來越多,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要想出口。要出口,就必須滿足對方要求,符合對方的標準。因此,無論是從國際接軌的角度考慮,還是從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立場出發,為了更有效的保證食品包裝安全質量,加快我國食品包裝標準體系建設步伐,提高包裝材料檢測分析能力都已是當務之急。

新法規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食品包裝質量,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備案管理,增強了食品包裝和包裝材料的源頭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作性更強了;按照符合國際標準的要求實施檢驗檢疫,對相關企業的生產原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我國進出口食品整體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處的。

以下是各國食品包裝的相關法規,在行業規范的標準下,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些許啟示和指導作用,為更好地規范包裝樹立風向標。

美國

美國聯邦法規中的第21章(CFR)從第170節至186節,嚴格規定了食品的包裝。通常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必須符合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的規定,并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的測試;瘜W成分組成:包裝使用的材料必須在法規中有明確的確認,包裝商還必須遵照法規要求的方法條件處理這些材料。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材料而言。

遷移測試:包裝材料需要經過檢驗,通過復雜的遷移測試并被認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遷移測試是用于評測從包裝材料中流失出來的食品殘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這個方法是新型包裝材料的必選測試。

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還允許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觸證明”,憑此判定接觸食品的一種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關數據是安全可靠的。美國進口的食品包裝或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都必須符合FDA的嚴格測試。而確保該包裝材料滿足FDA的規定則是食品包裝商的份內職責。

歐盟

歐盟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紀70年代中期,現行的法規是歐盟2004年11月13日頒布的一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的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法規(EC)No.1935/2004,該法規不僅取代了先前實施的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而且在內容上繼承并發展了以往法規。該指令的實施,不但會影響到我國對歐盟食品包裝材料的出口,而且會因相應的包裝材料問題對我國輸歐食品的出口產生更廣泛的影響。

ECNo.1935/2004是歐盟最新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規。與以往不同的是過去的框架規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員國進行轉換,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規形式頒布的。這意味著各成員國不需任何轉換,應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規。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其法律效力更強更直接了。

該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應按良好生產規范組織生產,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其構成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類健康,或食品成分發生無法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的劣變的情況,且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

該法規對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制訂了特殊要求: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導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組成發生變化,但條件是其變化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如果沒有相應共同體規定時,其變化應符合各成員國有關食品的規定。②有關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補充規則尚未通過時,有意識地摻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釋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圍環境中的物質,其許可和使用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以及本法規及其實施措施的規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應導致食品組成或感官特性的變化,譬如掩飾食品的酸敗,這可能誤導消費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應給出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有關食品狀態的信息。⑤已經與食品接觸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以便消費者能辨別其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說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新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規規定,為了便于材料的生產控制、有缺陷產品的召回、消費者信息的獲取以及責任分攤,在任何階段都應保證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新法規對標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新要求同樣適用于進口產品。因此也是值得國內相關方面關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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