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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閱讀日益普遍 數字出版權何時另辟蹊徑

2012-03-03 09:29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編:王岑

摘要:
眼下,公交上、地鐵里,拿著手機或者電子書游覽信息的人們隨處可見,利用碎片時間閱讀已成為很多上班族的常態。
  【CPP114】訊:眼下,公交上、地鐵里,拿著手機或者電子書游覽信息的人們隨處可見,利用碎片時間閱讀已成為很多上班族的常態。隨著信息技術及新興媒體的迅猛發展,數字出版產業因為其查詢方便快捷、存儲量大、成本低廉、方便攜帶、編輯方便等等優點受到人們的青睞。
  
  在這種新興的閱讀方式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的同時,一部作品的呈現形式也分為傳統的紙質印刷品與數字化產品。那么相對應的版權是否獨立呢?
  
  2011年1月份,著名作家賈平凹將小說《古爐》數字版權“一女二嫁”,引發了人民文學出版社與網易讀書的版權糾紛。且不管案件最后如何審判,這一案例可以說是傳統的出版權與數字版權關系爭議的典型。
  
  民主法制出版社劉明清:數字版權是鄰接權,不能獨立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副社長劉明清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時表示,數字出版權是依附于傳統紙質出版權而存在的。數字出版權是一種鄰接權,是獨立于著作權(版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只是專有出版權的組成部分。鄰接權一旦轉讓就不再屬于作者而屬于受讓方,也就是專有版權持有人。就像作品出版形式有平裝版、精裝版一樣,作品也可以以數字版的形式出版。
  
  一部作品從文稿到出版成型,需要出版社付出諸如編輯加工、審校、版式設計等等艱辛的勞動。如果成型作品的數字版權直接交與數字化終端運營商,那么出版社的利益必然受損。
  
  許超:數字版權獨立于傳統版權,作者有自主權
  
  原國家版權局副司長許超告訴中國經濟網記者,隨著數字化閱讀逐漸受到認可,作者便獲得了基于數字化新媒體的數字出版權。數字版權與傳統出版權是兩種不同的呈現形式,都是源于作品,兩者是獨立的,作者有自主權。
  
  許超還談到,雖然出版社在作品加工出版過程中付出很多勞動,但成型作品的著作權依然屬于作者,在出版社沒有明確數字出版權歸屬的情況下,作者有自主權。為避免產生類似《古爐》的糾紛,出版社在與作者合作前,應明確合作空間。
  
  張洪波:數字版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的表達,我們通常說的數字版權其實是基于新媒體條件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意義上的紙質出版權是相互獨立的。
  
  作者委托出版社將其作品出版發行,只是將紙質出版權委托給出版社,這其中,出版社充當一個代理人的角色。在作者沒有明確委托的情況下,出版社不可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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