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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署制定《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管理辦法》

2011-12-12 09:03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 責編:王岑

摘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通過考核和終審的印刷復制企業在新聞出版總署門戶網站(www.gapp.gov.cn)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通過公示的印刷復制企業,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授予“國家印刷示范企業”或者“國家光盤復制示范企業”的稱號,頒發牌匾和證書,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經過認定的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新聞出版總署建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扶持和獎勵。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享有以下方面的優惠扶持:

 。ㄒ唬╉椖抠Y金方面

  新聞出版總署對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優先給予產業發展項目和發展資金的支持。

 。ǘ┊a業政策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業、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只讀類光盤復制企業,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權益不得低于30%。

 。ㄈ┕芾泶胧┓矫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在接受委托印刷復制境外的印刷復制產品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保證文化安全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管理實際,適當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ㄋ模┰u選獎勵方面

  中國出版政府獎(印刷復制獎)、全國文化重點出口企業、全國文化高新技術企業等的評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被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印刷復制企業。

 。ㄎ澹┻M口設備方面

  認定成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光盤復制企業,可以進口境外性價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盤復制生產設備,但進口各種類型設備的總數量不得超過企業原有設備總數量的30%,而且進口設備只限于企業自身使用。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跟蹤管理。根據“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的年度考核機制。年度考核采取書面考核和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序為:

  (一)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總結。

 。ǘ└魇、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總結材料進行審核后,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發展情況、審核意見和有關審核材料報送新聞出版總署。

 。ㄈ┬侣劤霭婵偸鸾M織評審專家組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進行考核,確定年度考核結果。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撤銷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稱號。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年度考核情況予以通報,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發布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年度發展報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直接撤銷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稱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ㄒ唬﹪乐剡`反《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ǘ┌l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衅渌麌乐剡`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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