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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章引用,“免費午餐”時代終結?

2010-07-29 10:37 來源:科技日報 責編:喻小嘜

摘要:
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李強的強制執行申請。但目前看來,這起被譽為“我國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形成的后續效應已遠遠超過了案件本身。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這起案例很可能使博客著作權的“免費午餐”時代結束。

  【CPP114】訊:直到今天,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出租車司機李強仍未等來知名跳水教練于芬的道歉和賠償。

  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李強的強制執行申請。但目前看來,這起被譽為“我國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形成的后續效應已遠遠超過了案件本身。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這起案例很可能使博客著作權的“免費午餐”時代結束。
 
  案件回顧:著名跳水教練動了的哥的博客

  一個是郭晶晶和伏明霞的恩師,一個是烏蘭察布市普通的出租車司機,因為一篇博客文章,這兩個八桿子打不著的人攪在了一個官司里。

  今年47歲的李強愛好文學,喜歡寫作,2009年6月17日,他在其“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上發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簡稱《西》文)一文,該篇文章被搜狐網推為精華帖。于芬多次訪問李強的博客。

  2009年8月2日,于芬在其“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發表了《如何突破難度與穩定的瓶頸,繼續領跑世界跳壇》(簡稱《如》文)。李強在網絡上對比后發現,文章部分內容引用了《西》文整段內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處。李強認為,于芬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2009年9月中旬,李強來到北京市,一紙訴狀把于芬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法院一審:博客著作權也受法律保護

  庭審中,被告于芬辯稱,原告李強不能證明其就是涉案“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風”,也不能證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如》文中引用《西》文的內容只占全文字數的10%,兩篇文章均發表在博客上,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強通過輸入用戶名和密碼可以登錄“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頁顯示原告李強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認原告李強系“西北風的空間—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風”,依法對《西》文享有著作權。

  法院認為,原告李強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發表了博文,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和規制。依照該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向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而不論是在紙質出版物亦或網絡博客上進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經原告李強許可,亦未向其支付報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即在其互聯網博客空間上發表了《如》文,被告于芬侵犯了原告李強對《西》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2010年6月12日,法院審理后認為,博客是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形式,注冊用戶可自由發表文章,但這種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冊用戶在網絡上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承擔的法定義務與現實生活中并無區別。

  法院最后判決,于芬停止繼續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文章內容,并分別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體育看臺—走進于芬的天空”等相關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同時賠償李強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1800元。

  立法模糊導致網絡著作權案司法受困

  案件審結了,但圍繞這一案件的種種思量遠未結束! 

  對于賠償數額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博客上引用他人的文章會對權利人造成多大的損害,侵權人又能獲得多少違法所得?”海淀法院法官助理吳園妹說,不光損害很難界定,一般侵權方還可能在發現侵權的較短時間內把涉嫌侵權的文章刪除,從而導致被侵權方舉證不能。這也導致以往此類案件都是以調解或者和解的方式結案。在此案中,原告李強始終堅定維權,并且就被告侵權的行為專門聘請公證人員,第一時間內進行了完備的公證,成為其勝訴的關鍵所在。

  而此案的另一個焦點是對網絡作品“合理使用”的界定。

  在著作權法列舉的“合理使用”中,有一項是個人使用,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吳園妹說,普通人寫博客,一般是單純記敘生活點滴,實質上是一種電子化的日記形式,是典型的個人使用。在紙質的界面上,摘抄使用他人的作品,斷然不會引起著作權法律糾紛,但當這些內容置于互聯網環境中時,情況就復雜化了。

  吳園妹告訴科技日報記者,1990年出臺的《著作權法》及2001年對該法的修正中,對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以列舉的方式一一列出,其中包括個人使用、教學使用、免費表演、公務使用、公共場所陳列作品的使用、對漢族文字作品的翻譯使用等。這種立法模式避免了法律認定標準的不統一,具有明確的規范和引導的效應,但由于立法本身具有滯后性,且列舉式具有封閉性,因此面對社會變化靈活性較低。

  有專家指出,1990年我國互聯網正處于起步階段,2001年互聯網的普及率也遠非今日可比,當年的立法更多的還是立足于實體世界中的著作權保護。2010年著作權法再度修正,但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并無修改;ヂ摼W的發展在著作權法立法變動中并無太多的體現,這一變化更多地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層級較低的規范性文件體現出來。網絡著作權保護立法的模糊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

  “對于法官而言,如何謹慎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在立法和現實中尋求平衡點將成為司法實踐中最大的難題。”吳園妹直言,“我國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主張的博客著作權或讓“免費午餐”時代結束,但她也擔心,由此可能出現一種極端:博客上每說一句話恐怕都將字斟句酌,以防踩了著作權的雷區,百花齊放的博客時代是否會噤若寒蟬?

  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博客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普及,作為全國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此案對公眾樹立著作權意識有著積極、深遠的影響。“也許寫博客要多加一份小心了,最好引用時像寫論文一樣標明作者和出處。”有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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